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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4723号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4723号

原告:王某,女,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代理人:刘丽梅,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辉,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某,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代理人:朱洪军,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艺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郭蕴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