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505号原告吉达祥。被告顾建仁。被告秦廷碧。本院在审理原告吉达祥诉被告顾建仁、秦廷碧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达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吉达祥负担。
审判员 龚伟亚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钱喆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