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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民初505号

吉达祥与顾建仁、秦廷碧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吉达祥,顾建仁,秦廷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505号原告吉达祥。被告顾建仁。被告秦廷碧。本院在审理原告吉达祥诉被告顾建仁、秦廷碧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达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吉达祥负担。

审判员  龚伟亚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钱喆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