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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332号

黎凯峰与翁牛特旗五分地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黎凯峰,翁牛特旗五分地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332号原告黎凯峰,男,195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翁牛特旗五分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张建国,系镇长。

原告黎凯峰诉被告翁牛特旗五分地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货款7382.12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凯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杨春义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崔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