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332号原告黎凯峰,男,195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翁牛特旗五分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张建国,系镇长。
原告黎凯峰诉被告翁牛特旗五分地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货款7382.12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凯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杨春义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崔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