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刑更621号罪犯吕风明,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大黑沙土镇杨柳湾村,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内蒙���杭锦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风明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及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9月22日以(2013)鄂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9日交付执行。刑满日期2016年9月28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于2016年1月18日以罪犯吕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认为,罪犯吕风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4年5月、10月,2015年1月共记功3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吕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吕风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四日的刑罚执行。释放日期为2016年2月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鸿翔
审判员 杨利民
审判员 姜 怡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世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