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904-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冬桔。被执行人李聪。被执行人辛怀国。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聪、辛怀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李聪、辛怀国名下位于保利东湾8幢2001室房产,成交价格1075000元;2015年7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聪名下浙C×××××、浙C×××××两辆车;现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6年2月3日,约谈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聪、辛怀国至今尚欠案款531556.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现申请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9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启明
代理
审判员 施国华
代理
审判员 吴文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潘洁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