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法执字第461号

昆明风度饲料有限公司与郑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昆明风度饲料有限公司,郑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法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昆明风度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桥路*号*幢*单元301。法定代表人吴忠兴,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飞,男,1983年6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普洱市思茅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风度饲料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郑飞向申请执行人昆明风度饲料有限公司支付饲料款55900.00元及违约金1000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889.00元。经工作,被执行人郑飞自行向申请执行人昆明风度饲料有限公司支付饲料款55900.00元,申请执行人昆明风度饲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10000.00元的执行,本院依法免去申请执行费889.0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符建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正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