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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89号

陈志强与安徽中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志强,安徽中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89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强,男,住安徽省黄山市黎阳镇。委托代理人于贯军,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枫,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中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庭民,董事长。本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4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中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中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2094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业稳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汪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