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190号原告吴锡平。被告无锡瀚宇印业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芙蓉北路。法定代表人吴颖俊。委托代理人蔡鹰,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锡平与被告无锡瀚宇印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锡平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吴锡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锡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吴锡平负担。
审判员 李正晖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