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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5刑初3号

胡非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胡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725刑初3号公诉机关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非,曾用名胡勇娃,男,生于1993年1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7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勉县公安局传唤审查至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辩护人张超,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勉县人民检察院以勉检公诉刑诉(2015)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非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园、孙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非及其辩护人张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被告人胡非因为手头缺钱,知道一般正常参加培训办理一个C1型驾驶证需要6000多元,而且还不容易顺利考试合格,就产生以办理假驾驶证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的念头。同月上旬的一天,胡非途经汉中市汉台区石马立交桥时,在桥下一石墩上发现一个油漆喷涂的办证号码,便按广告上所留电话与对方电话联系,问怎样办理驾驶证及其价格。一男子电话称需要提供驾驶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三张照片就可以办理,每办理一个驾驶证收款2000元。胡非就将该电话号码保存在手机上伺机诈骗作案,又想到自己的舅舅古某某家住勉县新街子镇街上,到其家中玩耍的人员比较多,如果给他办理一个证件,可以起到免费广告的作用。同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胡非找到古某某,谎称自己现在在汉中车管所上班,能帮忙办理驾驶证,古某某提出需要办理一个B证,胡非称B证现在不好办,可以帮忙花6000元办理个C证,最快4个月,最迟6个月。古某某表示同意,因家中当时正在修房古某某就先支付给胡非1000元现金让其先办证,剩余5000元以后再给。随后,胡非从古某某处要来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电话联系上述办理假证的人员,按照办理假证的陌生男子的要求,支付对方2000元现金、照片等,并于当月底给古某某办理并取回一个假B型驾驶证。胡非将假证件自行保存至同年9月的一天将假证件交给古某某,并再次谎称自己在汉中车管所里有熟人,证件就是在汉中车管所办理的。2014年9、10月间,村民张某某、杨某某得知胡非能办理驾驶证,就找胡非要求帮忙办理驾驶证。胡非又对张某某等人谎称自己挂靠于汉中军伟驾校,并认识汉中车管所里的人,通过熟人能够办理驾驶证,4个月后可以拿到证件,还可以到车管所去验证,张某某等人信以为真。之后,张某某交给胡非6000元现金要求将C1型驾驶证办理增驾为A2型驾驶证,杨某某交给胡非5000元现金要求将C1型驾驶证增驾为B2型驾驶证。胡非要求张某某等人提供好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骗取现金后分别给其打了一张收条。然后,胡非到汉中中心广场东侧洪丽大酒店旁边的一广告牌墙上寻找到一办理证件的电话号码,电话联系办理假证件的人员,并以每个证件2000元的价格,办理了张某某等人要求办理的驾驶证。事后,胡非将办理的假证件分别交给上述人员。在给张某某等人办理证件期间,本镇多名村民得知胡非能办理驾驶证,也找到胡非要求帮助办证。胡非仍谎称自己可以帮忙办理驾驶证,并先后骗取陈中福6000元、熊夫明6500元、桂长江7000元、牟长远9000元、古三平10000元、蒲义明11000元、杨继安6500元、王建荣6000元、胡小兵6000元、王建坤15000元、刘丽华为其子刘清建和侄儿余远军办的14000元和韩福珍委托李珠明转交的杜平武办证款7000元。同时,胡非又以给韩福珍取车为名骗取韩福珍5000元现金。综上,从2014年6月至12月期间,胡非采用上述方式方法,累计骗取受害人现金121000元。除退还20000元外其余被挥霍。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胡非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建议对其在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胡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张超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胡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非平时表现好,案发后其亲属代其给被害人退赔了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胡非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胡非因手头缺钱,产生了以帮给他人办理假机动车驾驶证方式骗取钱财的念头。同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胡非在汉台区石马立交桥下一石墩上发现一个油漆喷涂的办证电话号码,遂与对方电话联系询问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程序及价格。一男子在电话答复称需要提供驾驶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三张照片,每办理一个驾驶证收款2000元。被告人胡非就将该电话号码保存在手机上伺机实施诈骗,后想到自己的舅舅古某某家住勉县新街子镇街上,平时到其家中玩耍的人员比较多,如果给古某某办理一个机动车驾驶证可以起到免费广告的作用。同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胡非找到古某某,谎称自己现在在汉中车管所上班,能帮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古某某提出需要办理一个B证,胡非称B证现在不好办,可以帮忙花6000元办理个C证,最快4个月,最慢6个月。古某某表示同意,因当时家中正在修房古某某先支付给胡非1000元现金让其先办证,剩余5000元以后再给。随后,被告人胡非从古某某处要来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电话联系办理假证的人员,按照办理假证的陌生男子的要求,支付对方2000元现金、照片等,于当月底给古某某办一个假B型驾驶证。将假证件保存至同年9月交给古某某。同年9、10月间,勉县新街子镇村民张某某、杨某某得知胡非能帮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就找胡非要求帮忙办理。被告人胡非又对张某某等人谎称自己挂靠于汉中军伟驾校,并认识汉中车管所里的人,通过熟人能够办理驾驶证,4个月后可以拿到证件,还可以到车管所去验证,张某某等人信以为真。之后,张某某交给胡非6000元现金要求将C1型驾驶证增驾为A2型驾驶证,杨某某交给胡非5000元现金要求将C1型驾驶证增驾为B2型驾驶证。胡非要求张某某、杨某某提供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骗取现金后分别给其出具了收条。后被告人胡非通过汉中中心广场东侧的一墙上一办理假证件的电话号码联系了办理假证件的人员,以每个证件2000元的价格办理了张某某、杨某某要求办理的驾驶证。事后,胡非将办理的假机动车驾驶证分别交给二人。在给张某某、杨某某办理证件期间,多名村民得知胡非能办理驾驶证,也找到被告人胡非要求帮助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胡非遂采用同样手段先后骗取村民陈某福6000元、熊某明6500元、桂某江7000元、牟某远9000元、古某平10000元、蒲某明11000元、杨某安6500元、王某荣6000元、胡某兵6000元、王某坤15000元、刘某华14000元(帮刘某建、余某军办驾驶证)、韩某珍7000元(帮杜某武办证)。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人胡非又以自己能通过请客给韩某珍取回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车辆为名骗取韩福珍现金5000元。以上被告人胡非共骗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2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胡非之父胡某娃代其给王某荣退赔6000元、给杨某某、王某坤各退赔5000元、给牟某远退赔3000元、给古某某退赔1000元(合计退赔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非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相关物证和书证、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1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胡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亲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胡非从轻处罚。被告人胡非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辩护人张超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亦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2000元,其余部分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未退赔的赃款人民币101000元。

三、随案移送的假机动车驾驶证4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明月

审 判 员  胡小强

代理

审判员  杜 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许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