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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364号

申请执行人张淼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三才养殖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淼,齐齐哈尔三才养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张淼,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三才养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8142283-0,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哈拉乌苏村。法定代表人张勇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淼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三才养殖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铁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淼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永生

审判员  王 静

审判员  赵国范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侯文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