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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字第715号

陈福与张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福,张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字第715号原告陈福,男,汉族,1962年9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好忠,系甘州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军,女,汉族,1969年7月6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金城路757号1、3、4、5楼。组织机构代码:67592773-6。

负责人:罗成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永进,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与被告张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徐毅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