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 (2016)皖0402刑初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本院正在审理的交通肇事一案的被告人陶成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期限为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由淮南市公安局古沟派出所执行。 本决定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决定书上签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向被告人宣布的时间: 年月日时被告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