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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21执110-1号

申请执行人高志军与被执行人平定县美佳福超市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志军,平定县美佳福超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321执110-1号

申请执行人:高志军,男,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

被执行人:平定县美佳福超市。

法定代表人:白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凡强,男,汉族,1973年8月6日生,山西省平定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志军与被执行人平定县美佳福超市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商初字第001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9833.5元,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平定县美佳福超市至今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平定县美佳福超市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家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