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高执字第44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慧与被执行人萧纪芹、董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萧纪芹、董继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 孙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吕德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