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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105号

余姚市逸美窗饰配件厂与劳苏宁、熊春河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姚市逸美窗饰配件厂,劳苏宁,熊春河,王海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逸美窗饰配件厂。住所地:余姚市。经营者:陈竹,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84********。

被执行人:劳苏宁,职业不详。

被执行人:熊春河,宁波××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王海芬,职业不详。申请执行人余姚市逸美窗饰配件厂与被执行人劳苏宁、熊春河、王海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代偿款308622.9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劳苏宁名下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存款4826.36元,并已冻结其养老金帐户,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1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