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逸美窗饰配件厂。住所地:余姚市。经营者:陈竹,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84********。
被执行人:劳苏宁,职业不详。
被执行人:熊春河,宁波××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王海芬,职业不详。申请执行人余姚市逸美窗饰配件厂与被执行人劳苏宁、熊春河、王海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代偿款308622.9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劳苏宁名下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存款4826.36元,并已冻结其养老金帐户,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1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