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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图执字第41号

刁守仁与刘德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刁守仁,刘德权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图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刁守仁。被执行人刘德权。申请执行人刁守仁申请执行刘德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延朝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刁守仁据此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劳务费2万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用46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德权履行执行款3,500.00元(因申请人下落不明,执行款未支付申请人)。经四查,被执行人刘德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刘德权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史 彬

代理

审判员  孔德欣

代理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