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2民初88号原告张高山,男,生于1966年5月14日。被告瓜州县丰裕农资经销部。经营者张国剑。
原告张高山诉被告瓜州县丰裕农资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高山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高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9元,经院长批准免受诉讼费。
审判员 侯光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朱晓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