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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2民初88号

张高山与瓜州县丰裕农资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高山,瓜州县丰裕农资经销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2民初88号原告张高山,男,生于1966年5月14日。被告瓜州县丰裕农资经销部。经营者张国剑。

原告张高山诉被告瓜州县丰裕农资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高山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高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9元,经院长批准免受诉讼费。

审判员  侯光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朱晓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