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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字第306号

卢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卢某某,史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字第306号原告卢某某,女,1981年8月22日生。被告史某某,男,1985年12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离婚协议,且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某撤回对被告史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徐晓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王子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