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字第306号原告卢某某,女,1981年8月22日生。被告史某某,男,1985年12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离婚协议,且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某撤回对被告史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徐晓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王子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