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243号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法定代表人熊国伟,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志宏,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沈明秀,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陈少斌。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0036058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陈少斌(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1日10:30在平湖汽车站使用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从事载客业务,其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依据该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深交罚决第Z0036058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封文智
审 判 员 孙 燕
代理
审判员 王 霄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苏广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