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769号原告黄某某,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荣湘,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黄某甲,女,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建东,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唐海松,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
审判员黄寿成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熊六翠、
人民陪审员何国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
书记员杨黎黎担任记录。原告黄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彭荣湘、被告黄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蒋建东、唐海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初,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6月15日在原永州市零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7月双方共同收养黄某乙。2011年9月22日子黄某丙出生。由于黄某丙相貌特征与原告有着明显差异,经委托长沙北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鉴定并向被告询问,确认黄某丙与原告没有亲子血缘关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二套房屋,家庭共同收入20万元,为被告母亲,黄某丙购买了人身保险。被告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对家庭关系的破裂有重大过错,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双方共同领养的女儿黄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医疗、教育等费用由原、被告双方据实平摊,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3、非原告亲生子黄某丙归被告抚养,被告支付原告已代垫的三年抚养费18000元、支付亲子鉴定费2000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0元;4、位于冷水滩竹塘路与育才路交叉口B栋210号、房产证号为第71*******号房屋归原告,估值30万元;5、被告向原告返还转移的财产100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黄某某结婚证及身份证各一份,拟证实1、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原告与被告2003年6月15日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证据二、黄某某残疾证一份,拟证实原告属于视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壹级;证据三、黄某甲身份证一份,拟证实被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证据四、房屋权属登记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00******号、永房权证字第71*******号各一份,拟证实1、第一套房产位于冷水滩区河东双洲路一栋201号,房产证号为永冷水滩字第0007****号,面积:154.3平方米,购房时间为2005年9月22日,登记在被告黄某甲名下;2、第二套房产位于冷水滩区竹塘路与育才路交叉口B栋210号,房产证号为永冷字第71*******号,面积:147.30平方米,购房时间为2011年2月30日,登记在被告黄某某、黄某甲名下;证据五、长沙北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DNA检测咨询意见书》一份,拟证实2014年1月27日长沙北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DNA检测咨询意见书》,证明黄某某与黄某丙没有生物学上的父子关系、黄某丙不是黄某某的亲生儿子。证据六、黄某甲作为投保人购买保险保单号资料三份,拟证实1、黄某甲为黄某丙购买商业保险,保单号为2013**********,已交保费三次,金额15000元,受益人为黄某甲;2、黄某甲为黄某甲购买商业保险,保单号2006432931S77015061507,已交保费三次,2015年8月4日退保,已领取金额22622.7元;3、黄某甲为张某某(被告母亲)购买商业保险,保单号1901*******2,已交保费三次,金额15000元,红福宝两全保险(分红);上述三份保单号保险金额及收益合计52655.7元,为家庭共同财产,应该依法分割;证据七、黄某甲开设的银行账户基本情况及账户账单、流水、资金流动情况各一份,拟证实1、黄某甲银行转账对应账号表说明:黄某甲先后在不同银行开设了6个账户,从黄某甲的6个账户分别向黄某丁等5个账户转款;2、黄某甲银行账户大额资金流动去向表说明,下列重大款项用途不明,被告有私自转移的可能:转款李某3.5万元,2015年3月25日至4月30日黄某甲支取现金7.5999万元,转款王加春4.7万元,2014年2月有一笔1.8万元的现款用途不明;3、黄某甲建设银行尾数134账号资金存取款汇总表说明:从2008年至2014年仅该账户进出资金达33万多元,这些账户支出全部由被告控制,只有被告清楚付款用途;证据八、(2015)永冷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拟证实被告曾起诉离婚,后因未交诉讼费而按撤诉处理。证据九、公证处的送达材料一份,拟证实被告是会写字的,该送达证上有被告的签字;证据十、门面出租协议书一份,拟证实原告不是永康按摩店的老板;证据十一、报告一份,拟证实原告三位亲属愿意在双方当事人离婚后照顾孩子。
被告辩称,1、不同意离婚,若原告坚持离婚,在保障被告权益的情况下同意离婚;2、黄某乙、黄某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500元一人的抚养费,医疗、教育等费用按实际开支双方共同承担;3、位于冷水滩区竹塘路与育才路交叉口的一套房屋请求法院据实评估,在照顾被告系妇女且残疾的情况下依法分割,原告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应分割给被告5万元;4、原告诉被告称私自转移隐瞒家庭共同财产与事实不符。被告为证明其答辩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被告的身份户籍资料一份,拟证实被告身份情况、主体资格;证据二、原、被告结婚证一份,拟证实原、被告夫妻关系,登记结婚时间;证据三、被告的残疾人证一份,拟证实被告属于视力(盲),残疾等级为一级;证据四、黄某乙、黄某丙的户籍资料一份,拟证实黄某乙、黄某丙的身份情况;证据五、证人黄某丁的调查笔录一份,拟证实:1、原告与被告收养的女儿黄某乙、儿子黄某丙从出生到现在一直都由张某某抚养照顾;2、黄某丁愿意为被告抚养小孩出钱出力,提供帮助;证据六、证人张某某的调查笔录一份,拟证实1原告与被告收养的女儿黄某乙、儿子黄某丙从出生到现在一直都由张某某抚养照顾;2、张某某愿意为被告抚养照看小孩;证据七、证人王加春的调查笔录一份,拟证实原告与被告收养的女儿黄某乙一直都由被告的母亲及其家人抚养照顾,黄某乙与原告的关系不融洽;证据八、黄某乙的亲笔表述一份,拟证实黄某乙愿意跟随被告生活;证据九、照片两张,拟证实原告破坏被告个人所有财产的事实;证据十、照片一张,拟证实原告开设永康盲人按摩店,该店属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共同分割;证据十一、公证书一份,拟证实位于冷水滩区河东双洲路一栋201房属于被告个人所有。被告对原告方提交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位于冷水滩区河东双洲路一栋201号的房屋是双方之前就约定好归被告所有;对证据六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1、被告母亲的保单是张某某自己购买的;2、该三份保单至今仍有效,并未退保;对证据八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是出于对双方感情仍抱有希望才会造成该结果发生。对证据七的真实性不清楚。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有异议,1、该鉴定黄某丙从来没有到长沙去过,其真实性无法证实,且被告对该鉴定不知情,他的该鉴定行为是违法的;2.、长沙北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没有该鉴定资质,DNA应向法院申请再进行鉴定,该意见书不具效力。原告对被告方提交对证据一、二、三、四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九、证据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反映拍照的时间,且不能证实是原告所为;对证据五、六、七不予认可,该证词不符合证据合法性,证人没有到场作证且已参加了庭审旁听;对证据八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十一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文件不完整,不能达到被告证实目的,且该公证书不符合程序规定,该文件财产签字不是黄某甲签字,而是由相关工作人员代签。因被告对原告方证据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对原告方的证据五,因原告申请鉴定黄某丙血缘关系时未如实告知被告,鉴定提取检材不明,且鉴定机构资质不明,该证据来源、程序均不合法,故认定为无效证据。因原告对被告方证据一、二、三、四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对于原、被告其他证据因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因本案未符合离婚条件,本院不表明质证意见。根据以上采信证据并结合本案的原、被告当庭陈述,本院依法确认如下事实:2003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6月15日在永州市零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7月双方共同收养黄某乙。2011年9月22日子黄某丙出生。2014年元月起原告怀疑黄某丙不是己生,原、被告开始产生矛盾。2015年10月,原、被告分居。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较牢。婚后又双方相互扶助,共创家业,感情尚好。只要双方共同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情谊,互信互谅互让,加强交流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继续构建一个温馨幸福家庭是完全有可能的。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寿成
人民陪审员 熊六翠
人民陪审员 何国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杨黎黎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