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商初字第03206号原告连云港市合信农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坝镇168号。法定代表人谢兴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敬,该公司员工。被告徐平。被告营占平。被告庄习华。
原告连云港市合信农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连云港合信合作社)与被告徐平、营占平、庄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云港合信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刘敬、被告徐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营占平、庄习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连云港合信合作社诉称:2013年1月1日,被告徐平因经营需要向连云港合信合作社借款50000元,被告营占平、庄习华为被告徐平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约定月利率20‰,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已付至2013年4月30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未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徐平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约定利息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徐平辩称,被告借款是事实,目前被告资金紧张,要求分期偿还。被告营占平、庄习华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日,被告徐平向原告连云港合信合作社借款50000元,同日双方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为:1、借款金额:50000元。2、借款月利率:20‰。3、借款期限: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4、贷款结息方式:按月结息。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营占平、庄习华作为担保人在该合同上签字。6、违约责任:甲方连续逾期3个月,或累计逾期6个月,乙方即可行使向保证人追索,收回已逾期及未到期的贷款。合同还就其他贷款及担保相关事项作出约定。合同签订的当日,原告将现金50000元交付被告徐平,徐平在贷款发放凭证借款人处签名确认,贷款发放凭证上载明贷款金额伍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月利率20‰,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仅支付原告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的利息。原告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合信合作社与被告徐平、营占平、庄习华之间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徐平发放贷款后,被告徐平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徐平未按约偿还,应承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含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营占平、庄习华为被告徐平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被告营占平、庄习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也未提供还款的证据,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市合信农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
二、被告营占平、庄习华对被告徐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平负担,于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营占平、庄习华负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代理
审判员 李玉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莉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