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25170号罪犯赵文,男,199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曲中少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0一四年十一月四日经本院以(2014)昆少刑执字第1327号裁定书减刑一年。执行机关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赵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被评为二0一四年度、二0一五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赵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文准予减去有期徒一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民
审 判 员 钱晓燕
代理
审判员 侯成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瑞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