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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4执42号

42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小强,高忠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42号申请执行人程小强。被执行人高忠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方商初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此案,申请执行人程小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忠财给付申请人人民币2,500.00元。高忠财于2016年2月2日给付执行款2,50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程小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方正县人民法院(2015)方商初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洪玉

审 判 员  朱振东

代理

审判员  高 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曲晓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