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82执字315号

张某与许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字31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某某主动履行了本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26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付给申请人张某100000的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的所有款项均已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2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发雄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