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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行审54号

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侯荣键、尹从蕊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侯荣键,尹从蕊
法律依据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607行审54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区卫计局)。法定代表人陈文,局长。被申请执行人侯荣键。被申请执行人尹从蕊。申请执行人区卫计局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对被申请执行人侯荣键、尹从蕊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州区卫生计生征(2015)第19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韩庆东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吴晓芳、

人民陪审员熊华荣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5年4月28日,区卫计局作出襄州区卫生计生征(2015)第19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侯荣键、尹从蕊多生育一个子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违法生育。并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侯荣键、尹从蕊征收社会抚养费67153.38元。收到该征收决定书后,侯荣键、尹从蕊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义务。2015年11月20日,区卫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向侯荣键、尹从蕊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但侯荣键、尹从蕊在限期内仍未履行,故区卫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书面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侯荣键、尹从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韩庆东

审 判 员  吴晓芳

人民陪审员  熊华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方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