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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7执136-1号

苏汉娟、陶凌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陶凌燕;苏汉娟;陶林;陶昌佐;周凤娟;蒋子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127执136-1号 申请执行人苏汉娟,女,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广西横县人,住横县。 申请执行人陶凌燕,女,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横县人,住横县。 申请执行人陶林,男,199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横县人,住横县。 申请执行人陶昌佐,男,194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横县人,住横县。 申请执行人周凤娟,女,194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广西横县人,住横县。 被执行人蒋子明,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横县人,住横县。 申请执行人苏汉娟、陶凌燕、陶林、陶昌佐、周凤娟与被执行人蒋子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横民一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子明在金融机构有存款。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蒋子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至横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横县支行;开户名:横县人民法院;账号:21×××64); 二、冻结被执行人蒋子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支取。 上述划拨和冻结金额以横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一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及执行费用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陆少茗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秦海彬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