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745号
原告:区沛柳,女,汉族,1978年9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区伟坚,系原告丈夫。
被告:中山市古镇尚艺灯饰配件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德全。
被告:李德全,男,汉族,1973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原告区沛柳诉被告中山市古镇尚艺灯饰配件加工厂、李德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区伟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山市古镇尚艺灯饰配件加工厂、李德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所经营的灯饰加工厂与被告李德全经营的中山市古镇尚艺灯饰配件加工厂一直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铝制灯饰配件。截止2015年7月25日,被告共欠被告货款36498元,原告多次催讨没有结果,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36498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25日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书面答辩,也没有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经营的灯饰加工厂与被告李德全经营的中山市古镇尚艺灯饰配件加工厂一直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铝制灯饰配件,截止2015年7月25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6498元,原告多次催讨没有结果,为此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36498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25日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送货单、结数清单及原告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李德全经营的中山市古镇尚艺灯饰配件加工厂拖欠原告货款36498元有原告提交的送货单、结数清单及原告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中山市古镇尚艺灯饰配件加工厂拖欠原告货款经原告催收仍拒不支付,已构成违约,被告李德全作为中山市古镇尚艺灯饰配件加工厂的经营人,应对中山市古镇尚艺灯饰配件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李德全、中山市古镇尚艺灯饰配件加工厂支付拖欠货款364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古镇尚艺灯饰配件加工厂、李德全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区沛柳支付货款36498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17日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元,由被告李德全、中山市古镇尚艺灯饰配件加工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旭桂
代理
审判员 姚红波
代理
审判员 黎 妙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邓佩玲黄小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