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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财保30号

闫增林与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闫增林,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财保30号

申请人:闫增林,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

申请人: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95095209M。

法定代表人:马超。

申请人闫增林与被申请人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已经备案到申请人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汤王大道西侧、牡丹路(原黄河路)北侧亳州学苑商业中心项目3号楼第1-2层商品房。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姜杰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三曹路西侧105号第101房地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为其保全行为向本院进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已经备案到申请人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汤王大道西侧、牡丹路(原黄河路)北侧亳州学苑商业中心3号楼第1-2层商品房予以查封(备案合同号:W201409220030、W201409220031、W201409220032、W201409220033、W201409220034、W201409220035、W201409220036、W201409220037、W201409220038、W201409220039、W201409220040、W201409220041、W201409220042、W201409220043);

二、对担保人姜杰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三曹路西侧105号第101房地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予以查封。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闫增林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叶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谭政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