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6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岳池县支行。负责人胡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丁豪,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程平,该行职员。被告郭亚辉,女,生于1978年1月5日,汉族。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岳池县支行诉被告郭亚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岳池县支行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岳池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岳池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谭俊斐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康慧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