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白山苏州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成慧,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XX,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执行白山苏州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申请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602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白山苏州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XX协助申请执行人白山苏州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解除网签备案注销预售登记。本院向被执行人XX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XX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白山苏州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书》中位于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特产城国际贸易中心6号住宅楼0022幢2单元021101室;6号住宅楼0022幢3单元030902室网签备案注销预售登记。
二、终结(2016)吉0602执1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桂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刁晓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