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3民初528-1号原告田中,男,195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江苏光大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富民创业园。法定代表人顾志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中诉被告江苏光大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陕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鸡项目部应向被告支付的款项75万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江苏光大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7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蕊霞
人民陪审员 华国强
人民陪审员 刘宝琴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