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767号申请执行人金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申请执行人金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解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48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次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协助被执行人李某���将“东风”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变更登记至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592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弭善强
审判员 董开荣
审判员 杨开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肖 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