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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504号

董培培与博兴县城东街道大营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董培培,博兴县城东街道大营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董培培。委托代理人杨超,山东杨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兴县城东街道大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兴县城东街道大营村。法定代表人姚其春,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洪伟,山东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培培与被告博兴县城东街道大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营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红蕾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培培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超,被告大营村委会会法定代表人姚其春及委托代理人刘洪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培培诉称,原告系大营村的村民,其户口一直在该村。今年大营村进行新农村改造,以原告董培培是女性为由剥夺了原告作为被告村民的权利。请求判决:被告给予原告董培培村民待遇,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大营村委会辩称,原告所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董培培出生并于原村,即现博兴县城东街道大营村。因该村土地被占用,博兴县城东街道大营村给本村村民每年发放一定补偿款,原告董培培结婚后,大营村委会停发各种款项,后原告董培培离婚后回大营村居住,大营村委会为其发放各项补偿款。2015年9月23日,大营村委会经村民代表表决,通过了《城东街道大营村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规定:凡大营村村民农业户口的户,家中有合法宅基地的可享受分配一套安置房,一套购置房。…在《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党员村民代表、生产小组长签字表》上,有原告父亲董文明的签字。大营村委会与原告的父亲董文明签订了《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协议书》。原告董培培庭审中陈述,每年的4000元的占地补偿款和其他村民待遇都享有,但划分宅基地的待遇没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户口本、身份证、《城东街道大营村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被告提交的《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党员村民代表、生产小组长签字表》、《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协议书》及当事人在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董培培已享有博兴县城东街道大营村为各村民发放的占地补偿款及有关村民待遇,其诉讼请求中未明确是何种村民待遇,但庭审调查中原告陈述因宅基地划分问题而产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原告陈述关于划分宅基地问题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案不予审查。原告已享有大营村村民的有关村民待遇,其诉请事项已实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培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董培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红蕾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付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