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514号原告浙江斯维尔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回山路253号。组织机构代码:58775761-8法定代表人XX灿。委托代理人陈珍蓉,该公司职员。被告杭州珠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半爿街社区177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虹迪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9668711-8法定代表人朱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斯维尔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杭州珠玛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斯维尔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411元,由原告浙江斯维尔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潘钟芬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代
书 记员 严亚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