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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514号

浙江斯维尔工艺品有限公司与杭州珠玛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斯维尔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珠玛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514号原告浙江斯维尔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回山路253号。组织机构代码:58775761-8法定代表人XX灿。委托代理人陈珍蓉,该公司职员。被告杭州珠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半爿街社区177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虹迪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9668711-8法定代表人朱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斯维尔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杭州珠玛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斯维尔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411元,由原告浙江斯维尔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潘钟芬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代

书 记员  严亚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