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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25769号

(2016)云01刑更25769号_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罗学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25769号罪犯罗学东,男,1997年12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新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五年五月七日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学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罗学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学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罗学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学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民

审 判 员  钱晓燕

代理

审判员  候成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瑞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