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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923号

甘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甘某,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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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923号

原告:甘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6042。

委托代理人:邵建华,毕爱国,均是广东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6051。

原告甘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邵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半年多,于××××年××月××日在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第四个月,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的行为。原告多次劝说被告,被告不听劝阻。两人为此多次争吵。后来,被告欠下10万元的赌债并为逃避赌债离家出走,至今不归。2013年12月,原告曾经和被告电话联系提出协议离婚,被告表示同意。2014年1月,原���再次打电话给被告,提出协议离婚事宜。被告回应“没空,迟些办”就挂了电话。自此以后,被告再也不接听原告电话。2014年8月,原告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准予离婚。2014年12月19日,该院做出(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上述判决已经生效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原告仍然不能与被告取得联系,更没有机会修复感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原告与被告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共有财产。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没有答辩。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3、(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无异),用以证明原告曾于2014年8月18日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12月19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到现在为止已生效超过6个月。被告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与本案相关联,且被告在答辩和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予反驳,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甘某与被告梁某经人介绍、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原告认为被告有赌博习惯,双方为此偶有发生争吵。2013年11月,被告离家不归。

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案号为(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18号,本院经审理,依法作出(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在该民事判决书中,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感情尚可,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根据原告的陈述,双方婚姻关系中并未出现重大矛盾,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故本院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该民事判决书并于2015年3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又以被告长期离家不归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再次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明确被告自2013年11月至庭审日一直离家不归。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共同生活、互享权利、互尽义务为前提,被告在2013年11月离家不归至今已有两年多,原告作为夫妻一方的权利义务无法行使,且原被告长期没���共同生活,缺乏必要沟通交流,夫妻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难有和好可能。现原告主张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甘某与被告梁某离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某负担,被告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玉叶

审 判 员  梁晓明

人民陪审员  戴华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邓恩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