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375号原告罗某某,男,1991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某,女,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仁斌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罗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毅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邓松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