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13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碧莲镇),组织机构代码:00253374-0,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西路卫生大楼。
法定代表人:黄振才,局长。被执行人陈久塔,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章丽曼,女,197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温永行审字第00300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0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碧莲镇)与被执行人陈久塔、章丽曼计划生育一案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2月4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112408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保留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1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晓盛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尤 聪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