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申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XX园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Ralf-MichaelFuchs。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俊影,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XX路**弄**号**室。
上诉人上海申克机械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33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条款系约定不明确,应属无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起诉的主要依据为2013年8月22日与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发生争议,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到标的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管辖条款属约定不明的情形,应为无效。又因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XX园区XX路XX号,且上述《协议书》的履行地也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334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代理
审判员 郑康瑜
审 判 员 俞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