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3民初1005号

胡桂州与朱孝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桂州,朱孝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005号原告胡桂州。被告朱孝雨。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桂州诉被告朱孝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胡桂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丽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周玉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