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2565号原告四川双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渠河中路37号双发城市广场三楼。法定代表人王代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刚,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容,女,汉族,生于1971年9月14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四川双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华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双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双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雷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