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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执122号

岳某与张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岳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岳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张开民初字第6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张某相当于200000元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张某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袁润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