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1285号原告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武勋坊24号。法定代表人郑华,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国强、沈权峰,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校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校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校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校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灿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