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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财保24-1号

马竹林与高正月、井陉县南王庄乡南王庄村民委员会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7-04-07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竹林,高正月,井陉县南王庄乡南王庄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财保24-1号

申请人:马竹林,男,196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被

申请人:高正月,男,195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被

申请人:井陉县南王庄乡南王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井陉县南王庄乡南王庄村。申请人马竹林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井陉县南王庄乡南王庄村民委员会在井陉县南王庄乡人民政府的土地补偿款72000元予以冻结,并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竹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井陉县南王庄乡南王庄村民委员会在井陉县南王庄乡人民政府的土地补偿款72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海源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韩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