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195号申请执行人王叙桥,男,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胡元洪,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叙桥与被执行人胡元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2月4日,被执行人胡元洪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叙桥借款39091元,利息10836元(以借款本金390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3.76%自2014年2月20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20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55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胡元洪目前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1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叙桥发现被执行人胡元洪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任新华
审判员 翟正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陆海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