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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执字第2175号

李大卫与新疆派尼尔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大卫,新疆派尼尔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2175号

申请人:李大卫,男,汉族,1979年2月25日生,住新疆轮台县开发区。

被执行人:新疆派尼尔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潇,总经理,住库尔勒市石化大道26号。申请人李大卫申请执行新疆派尼尔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继承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库劳人仲字第337号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77635.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新疆派尼尔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扣划至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案件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疆派尼尔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你行名下的银行存款677635.1元扣划至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晓翠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晨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