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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614号

徐文庆、邢进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7-11-21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文庆,邢进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徐文庆,男,汉族,1947年3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沙河市,被执行人邢进明,男,汉族,1968年5月2日出生,住所地沙河市申请执行人徐文庆与被执行人邢进明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沙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文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3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沙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群英执行员  王明霞执行员  李彦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