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木民初字第605—1号

郭安成与木兰县农业局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事争议
当事人
郭安成,木兰县农业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木民初字第605—1号原告郭安成,干部,住木兰县。委托代理人梅广晋,木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木兰县。被告木兰县农业局,地址木兰县木兰镇,法定代表人范喜辉,局长。委托代理人乔爽,住木兰县。委托代理人柏占国,木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木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安成与被告木兰县农业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件复杂,需要报上级法院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徐晓伟

审 判 员  周明智

人民陪审员  王勋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康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