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木民初字第605—1号原告郭安成,干部,住木兰县。委托代理人梅广晋,木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木兰县。被告木兰县农业局,地址木兰县木兰镇,法定代表人范喜辉,局长。委托代理人乔爽,住木兰县。委托代理人柏占国,木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木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安成与被告木兰县农业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件复杂,需要报上级法院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徐晓伟
审 判 员 周明智
人民陪审员 王勋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康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