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郸重民初字第42号原告杨秀荣,女,1964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万国生,郸城县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张培东,1964年7月6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钱红忠,男,1979年10月二十一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案由:保证合同纠纷2014年10月8日20时许,鲁阳辉驾驶“豫A×××××”小型轿车,在郸城县丹成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圣光医药门口西边,将机动车道内南侧的电动三轮车撞翻,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伤的交通事故。2014年11月25日,被告钱红忠、张培东出具担保书一份。后原告向二被告追要赔偿款未果,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钱红忠、张培东于2016年2月4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杨秀荣赔偿款470000元,以上款项付清之日视为(2014)郸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履行完毕,应当由鲁阳辉赔偿的余款不再履行;其它两清,永不纠缠。案件受理费12323元,减半收取6161元,由原告杨秀荣负担2000元,被告钱红忠、张培东负担4161元。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占军
审判员 王新艳陪审员 王连猛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赫华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