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7行审字第12号申请人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孟君,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建军,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新东方宾馆,业主沈新清。申请人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2015)年罚字第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以被申请人未缴纳2015年1-3月份城市污水处理费为由,决定处罚9000元。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被申请人的罚款决定。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 余新春
审判员 张 岩陪审员 侯春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勇 来自